程序一
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负责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统一办理建设项目审批。
一、书面告知项目申请人应提报的材料。
二、项目申请人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
三、进行项目审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
1、是否符合国家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等环保法律法规;
2、是否符合产业政策;
3、是否符合章丘市城市规划、环保规划和创新环境、服务企业的要求;
4、是否符合各级环保部门审批权限。
四、接受项目申请。
五、根据审查结果,分别处理
1、属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协助建设单位办理有关环保手续;
2、属我局审批权限内的分别办理登记表、报告书(表);
3、对不能审批的项目,讲清政策,说明原因,退回申请。
4、对投资规模小,无污染或基本无污染,不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项目,转入办理登记表程序;
5、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建设项目,安排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勘验。
六、现场勘验
执法人员收到勘验通知后,要对项目建设现场进行认真勘验,提出具体的现场勘验意见,并在1个工作日内送达环保窗口。
七、审查现场勘验材料,确定是否审批
1、符合环保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的,立即报批;
2、符合重新申报条件的,一次告知理由,补充完善材料后,重新启动申报程序;
3、经过勘验,不符合审批的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4、需办理报告书(表)的项目,启动报告书(表)办理程序
5、对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受理、勘验、审批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八、项目办理
(一) 办理登记表的程序
1、符合办理登记表的,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环保窗口填写登记表;
2、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3个工作日内填写审批意见,加盖项目专用章;
3、在1个工作日内送达项目申请人。
(二) 对经审查符合办理报告书(表)的
1、收到项目申请2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单位下达办理报告表或报告书的书面批复,由建设单位自主委托环评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审查环境影响报告表
(1)
收到报告表后,需要修改的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通知建设单位进行修改,收到修改后的报告,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予以审批。
(2) 收到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符合条件的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送环保窗口审批。
(3) 不能审批的,说明理由,退回报告。
3、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
(1) 审查报告书大纲。收到报告书大纲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通知建设单位;
(2)
审查报告书。收到报告书5个工作日内审查,需要进行修改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要求在10日内完成修改。符合条件的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送环保窗口审批。
4、送达
对管理科已签审批意见的报告书(表),由环保窗口加盖项目专用章,1个工作日内送达。
九、承诺办理时限
环保部门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15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后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通知建设单位。
程序二
建设项目审批流转程序
一、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一) 接受项目申请
(二) 项目审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
1、是否符合国家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等环保法律法规;
2、是否符合产业政策;
3、是否符合章丘市城市规划、环保规划和创新环境、服务企业的要求;
4、是否符合各级环保部门审批权限。
(三) 办理或转办,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第一种情况属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或者属于造纸、化工、酿造、电镀行业),与局管理科联系上报审批;
第二种情况属我局审批权限内的分办理登记表、办理报告书(表)两种情况采取相应的办理方法:
1、办理登记表的项目:不需要现场勘验的,当日办理;需要勘验的,书面转交有关科室勘验 。
2、办理报告书(表):
转交管理科。
(四) 办登记表需勘验现场的由有关科室1个工作日内办结,将勘验结果送环保窗口。
(五) 收到现场勘验材料,审查确定是否审批。
1、符合环保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的,立即报批;
2、符合重新申报条件的,一次告知理由,补充完善材料后,重新启动申报程序;
3、经过勘验,不能审批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4、需办理报告书(表)的项目,经局领导签批同意后,交管理科办理。
(六) 项目审批
收到管理科审查并填写审批意见的项目后,加盖项目专用章,在1个工作日内送达项目申请人。
二、管理科
(一) 接到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转来的项目申请,安排工作人员现场勘验。
(二)
经现场勘验,符合办理条件的,报领导审批,管理科办理;不符合办理条件的,提出书面理由,转回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三) 对建设单位下达书面批复和环评执行标准,由建设单位自主委托环评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四) 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1、报告书大纲按评审意见修改后可以直接编制报告书,不再审批。报告书评审修改后,审批时间不能超过5个工作日。
2、报告表审查,需要修改的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不需要修改的,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由送环保窗口加盖项目专用章审批。
(五)由环保窗口审批后送达。
程序三
建设项目验收程序
一、新、扩、改建设项目竣工后,向环保局环境管理科提交试生产申请。
二、局管理科收到报告后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工作人员到企业现场检查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根据检查结果书面批复一定期限的试生产时间,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列出整改项目和整改期限。整改合格后重新提交试生产申请。
三、环保部门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四、企业在规定的试生产期限内调试运行生产设备及环保设施,调试完成后向环保部门提交验收申请。
五、申请验收监测。调试完成后向章丘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或其它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提交验收监测申请。
六、对验收监测报告进行审核
1、项目不达标的,进行限期整改,重新启动验收程序。
2、项目全部达标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
(2) 《环保设施工作报告、技术报告》
(3) 《环保设施岗位运行管理制度》
(4) 《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报告》
(5)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登记卡)》
七、符合要求的项目由管理科组织有关科室进行环保验收。
八、环保部门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程序四
环境监察工作程序
一、污染源监察工作程序
1、制定现场监察计划。
2、现场监察
(1) 正常。
(2) 异常,及时处理,必要时通知监测站采样分析。
3、工作情况调查
(1) 查环保设施运行及管理情况;
(2) 查现场技术资料与运行记录;
(3) 访现场操作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
(4) 现场取证;
(5) 记录现场查访情况。
4、视情况处理
(1) 正常。
(2)
异常,违章的,填发《整改通知书》;对违法的,属当场处罚范围执行《当场处罚工作程序》,不适用当场处罚程序的,按《环保行政处罚程序》。
5、定期复查
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
6、总结监察情况,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并及时归档。
二、污染防治设施监察工作程序
1、收集信息
(1) 上级机关和其他部门的移送指定;
(2) 环保系统内部信息;
(3) 群众举报。
2、建立污染防治设施档案。
3、日常监察
执行《环境监察工作程序》。
4、视情处理
(1) 正常。
(2)
异常,对运行不正常的,责令恢复正常运行;对擅自停运或拆除的,属当场处罚范围执行《当场处罚工作程序》,不适用当场处罚程序的,按《环保行政处罚程序》。
三、建设项目“三同时”监察工作程序
1、收集信息
(1) 上级机关和其他部门的移送指定;
(2) 环保系统内部信息;
(3) 群众举报。
2.现场监察
(1) 听取建设单位介绍;
(2)
对有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及“三同时”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使用,检查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是否同时建成并投入运行;未投入生产或使用,检查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是否同时施工;
(3) 对无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及“三同时”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按《环保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罚。
3、视情处理
(1) 正常。
(2)
异常,对未办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或者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属当场处罚范围执行《当场处罚工作程序》,不适用当场处罚程序的,按《环保行政处罚程序》。对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需要报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其他主管部门。
4、定期复查
对整改情况按规定进行复查。
5、总结归档
四、限期治理项目监察工作程序
1、收集信息
(1) 环保系统内部沟通;
(2) 日常现场监察信息。
2、现场监察
按《环境监察制度》检查治理进度。
3、视情处理
(1) 正常。
(2) 异常,对逾期未完成的,按《环保行政处罚程序》,给予罚款和停业、关闭。
4、总结归档
程序五
排污费征收程序
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排污费征收程序一般分为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登记审核、排污申报登记核定、排污收费计算、排污费征收与缴纳等五个主要阶段。
一、排污申报登记
排污申报登记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所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等与排污有关的正常排污及排污变化情况的法定义务。
(一) 申报登记
1、正常申报
排污者必须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章丘市环保局监理站、环保所主动申报,申报时间:每年的1月15日前,申报内容:下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及与排污情况有关的各种情况,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在建制镇以上范围内产生建筑施工噪声的单位必须在开工前15日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填报《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登记表》。
2、变更申报
排污者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口设施、污染防治处理设施需要作变更、调整的,应在变更前15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排污情况发生紧急变化时,必须在变更后3日内报告并提交《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
二、排污申报登记审核
受理排污申报的科室在收到排污者的《排污申报登记表》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后,应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根据排污者的实际排污情况,按照国家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数据或其他有关数据对排污者填报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项目和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应于每年元月15日前向排污者发回一份经审核同意的《排污申报登记表》;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7日内补报,逾期不补报的视为拒报。受理排污申报的科室收到补报表后,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在30日内向排污者发回一份经审核同意的《排污申报登记表》。
三、排污申报登记核定
受理排污申报的科室根据审核合格的《排污申报登记表》,于每月或每季末10日内,对排污者每月或每季的实际排污情况进行调查与核定。经核定,符合要求的,应在每月或每季终了后7日内向排污者发出《排污核定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要求排污者限期补报。
四、排污申报复核
排污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排污核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申请复核,下达排污核定通知书的科室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作出复核决定,并将《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送达排污者。
对拒报、谎报、漏报拒不改正排污者,可根据实际排污情况,依法直接确认其核定结果,并向排污者发出《排污核定通知书》,排污者对《排污核定通知书》或《排污核定复核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起复议或诉讼。
对不按规定时限和内容履行排污申报登记及变更手续的,视为拒报;对未按规定内容进行如实申报登记的视为谎报。对属拒报或谎报的违法行为除依法按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责令排污者限期补报。
五、排污收费测算与核定
环保局成立专门组织,依据排污收费的法律依据、标准依据和核定后的实际排污事实依据(排污核定通知书或排污核定复核通知书),根据国家规定的排污收费计算方法,计算确定排污者应缴纳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收费因素的排污费。
排污费经核定后,向社会公告。
六、排污费征收与缴纳
监理站、环保所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将排污费缴到指定的商业银行。对排污收费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复议或诉讼。
排污者在收到《排污费缴纳通知书》7日内不提起复议或诉讼,又不履行的,监察机构可在排污者收到《排污费缴纳通知书》之日起7日后,责令排污者限期缴纳;经限期缴纳拒不履行的,环境监察机构应依法按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处以罚款,并从滞纳之日起(即第8天起)每天加收2‰
滞纳金。
排污者对排污收费或处罚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复议或诉讼,又不履行的,环境监察机构在诉讼期满后的180日内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七、解缴
程序六
污染源限期治理工作程序
一、本程序适用于章丘市辖区内所有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
二、限期治理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具体工作由环境管理科承办。
三、下列污染源应进行限期治理
1、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污染源;
2、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源;
3、其他应当限期治理的污染源。
四、限期治理项目(任务)确定和下达,按照下列权限划分:
限期治理项目,由市环保局排出名录,经市环保局与有关部门论证并核实后,由市人民政府或依据市政府的委托由市环保局下达。
五、限期治理项目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属省、济南市下达的项目,章丘市环保局积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属省、市下达的市政府责任项目,由有关责任部门和市环保局负责;属章丘市政府下达的限期治理项目,由章丘市环保局负责落实。
六、限期治理单位接到限期治理通知书后,应在一个月内向市环保局提报治理实施方案。
七、市属及市属以下限期治理单位,符合《章丘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和条件的可以申请环保款贴息。
八、实行限期治理调度会制度。调度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调度会由市环保局负责召集或主持,各限期治理单位负责人参加,调度会内容应形成会议纪要。
九、限期治理项目每月检查一次,局管理科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
十、限期治理项目完成后,企业应在规定的限期治理时限内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不具备监测条件的,应及时委托相应的环境监测部门进行监测。
十一、管理科应及时要求限期治理单位提报验收申请报告、技术工作报告、验收监测报告、运行管理制度、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报告,并填报《章丘市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表》。
十二、逾期完不成治理任务的,依法给予罚款或责令停业关闭的处罚。
十三、对治理达标的限期治理项目,环保部门应按规定的程序15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十四、限期治理项目验收合格后纳入正常监督管理。
程序七
环境信访处理程序
一、接访
1、到局里的信访案件(来电、来信、来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环保窗口或局领导接待的信访案件要及时登记、分类。按照局关于信访处理的规定,属信访科办理的,直接办理,属科、所管辖范围内的,由信访科转交办理。
2、通过12369环保热线接访的转信访科,按规定办理。由监察大队按规定直接处理以下投诉:应当场给予答复或解释;危害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3、各科、所接到的信访案件要及时登记处理,并在每周五汇总报信访科,由信访科每月报市局。
4、对较大污染案件或涉及其他区、县协调的,由局领导牵头,信访科及所涉及相关科、所联合处理。
二、信访登记
各类环境信访案件都要逐一进行登记,登记的形式按局下发的制式表格填写。登记内容包括:
1、来访人姓名、单位、电话;
2、污染类型和污染单位;
3、受污染的程度;
4、信访人的要求;
5、签订《上访双向承诺书》。
三、污染信访案件的办理
1、信访科负责人大、政协、市属企业的环境信访案件和较大污染案的处理。
2、其他信访案件由科、所根据管辖区域和工作职能负责办理。
3、办理时限,一般环境信访5日内答复办结,较大环境污染信访(5人以上群访、受损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30日办结,上级和领导转办的按指定期限办结,对不能办结的,书面说明理由。
4、各有关科、所对自己负责的信访案件办结确有难度,要信访科协办的,信访科应主动会同有关科、所共同办理,并及时结案。
5、各类污染案件均应形成书面文字,能协调处理的经当事人双方签字后存档。经协调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须法院仲裁的,交法制科向法院提出仲裁处理,但无论那种情况均应签订《上访答复意见书》。
四、信访回访工作
在污染信访案件处理结束后,要定时回访,以提高办理质量。1、属于信访科直接办理的信访案件,由信访科回访;
2、属各科、所直接办理的信访案件,由承办科、所组织回访。
程序八
章丘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制定本程序。
1、立案
执法人员对经现场检查、群众举报发现的环保违法行为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指定的案件,符合下列立案条件的,由法制科按先立后查、不立不查、有立必查的原则,予以立案:
(1) 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
(2) 依法应当或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3) 属于本部门管辖权限的。
经批准后按执法责任制分工,由相关科室填写立案登记表,领取开展调查相关法律文书。
2、调查取证
违法行为立案后,执法科室应当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展开调查,调查应当依法、全面、详实、准确。调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执法身份和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说明调查目的。调查必须包括:违法主体、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证人证言。调查过程中要注意调查证明违法行为存在或不存在、依法可加重或减轻的有关事实证据。根据调查情况制作或收集下列文书资料:
(1) 调查检查笔录;
(2) 现场环境监察记录;
(3) 现场勘验笔录;
(4) 监测数据报告;
(5) 相关裁定和鉴定报告;
(6) 与违法行为相关的生产、排污、管理、操作记录文本;
(7) 证据登记保全记录;
(8) 证人证言材料;
(9) 音像资料及其相关证明违法行为文字说明;
(10) 涉案违法主体核实登记表;
(11) 可能涉及强制执行时可供执行的财产;
(12) 其它法定证据。
调查完毕后,执法科室要根据调查结果,写出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审核
依据环保法规、行政法规和调查终结报告,本着“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法制科对违法事实、违法证据、处罚程序、适用法律、量罚幅度、法律文书等情况进行审核,从严把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 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处罚。
(2)
对较轻的行政处罚案件(即给予警告、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或对公民和非法人单位的个体私营企业罚款贰仟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伍仟元以下罚款等处罚较轻的案件),执法科室应把涉案卷宗上报本科室的分管局长审批并签署意见,然后交法制科。法制科对经审核无误的提出处罚意见报领导审批;对经审核发现违法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处罚程序不合法、处罚主体不明确和处罚显失公正的,退回原办案科室重新调查处理,经法制科复核后仍存在问题的,
依法变更或撤销处罚。
(3)
对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即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伍仟元以上,对公民和非法人单位的个体私营企业罚款贰仟元以上;责令限期治理;
责令停产、停业或搬迁;取缔违规建设项目或取缔国家明令禁止建设的土小企业等),采用集体审核方式,研究决定处罚意见。具体办法是:由局长或委托分管局长召集由副局长、办案科室负责人、参加调查的执法人员、法制科有关同志参加的会议,认定处罚主体,讨论案情,分析证据,审核程序,确定处罚意见。
4、听证告知
案件经审批后,对当事人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对公民(含非法人单位的个体私营企业)处伍佰元以上罚款,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贰万元以上罚款的,依照《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要实施听证程序。具体办法是:由法制科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由执法科室负责送达。对当事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执法科室要及时通知法制科,法制科按法定程序在十五日内组织实施。
5、处罚告知
行政处罚意见确定后,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具体办法是:由法制科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由执法科室送达。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对案件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的,法制科应进行复核,成立的予以采纳。
6、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
处罚意见最终确定后,按规定格式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科室在七日内送达。处罚决定书一般采用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方式,确有困难的采用公告、邮政特快专递或其他方式送达。
7、执行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在法定期限内自觉予以履行。对当事人逾期拒绝履行的,依照《环境保护法》和《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环保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法制科应保证处罚的质量和效率。
根据罚交分离原则,对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决定的,罚款由当事人缴至指定银行,经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罚款由法制科从法院过付缴至指定银行。
8、结案
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的,由作出处罚的执法科室制作结案报告,经法院强制执结的,由法制科制作结案报告。
9、归档
程序九
重大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一、经审查认为需要作出责令停止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吊销许可证或较大数额罚款(对公民处以500元、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二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法制科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相关执法科室负责送达。
二、当事人在收到听证告知书后三日内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三、在听证的七日前,向当事人发出《听证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当事人认为与主持人与本案调查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申请主持人回避的权利。
四、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五、听证由具有听证主持人资格证书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按下列步骤进行:
1、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和记录人,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宣布听证开始。
2、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依据以及处罚建议。
3、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理由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可提出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4、听证参加人就案件的性质、情节及处罚建议进行辩论;
5、当事人做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或者补正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六、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写出听证报告,同听证笔录报局长,做出决定。
程序十
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工作程序
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自动履行的,由法制科负责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书面向法院提交《申请强制执行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同时提交行政处罚案件卷宗复印件及有关材料和证据。
三、法制科将申请强制执行材料报行政庭、立案庭审核立案。
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需听证的,做好听证的准备工作,及时委托工作人员参加听证。
五、积极配合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工作。
六、执行完结后由法制科结案、归档。
程序十一
环境保护行政应诉工作程序
一、法制科承办行政应诉的具体工作。
二、法制科接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应及时呈报局长,由局长主持召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以下事项:
1、审查涉案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做出维持、变更或撤销涉案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3、需要出庭的确定应诉代理人及代理权限。
三、经审查核实,涉案具体行政行为应予撤销或变更的,依法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书面提交法院。
四、经审查核实,涉案具体行政行为需应诉的,代理人在接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行政答辩状;
2、案件卷宗;
3、案件所依据的环保法律、法规及规章;
4、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
5、法院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据。
五、出庭答辩。
六、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应诉代理人要及时将裁判结果呈报局长,由局长召集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是否上诉。
七、原告提起上诉的,法制科按照本程序规定应诉。
八、败诉案件引起行政赔偿的,执行《行政赔偿程序》。
程序十二
环境保护行政复议工作程序
一、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后,及时召开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研究复议案件和复议申请,提出书面答复意见。
二、复议案件由法制科工作人员和有关执法人员或委托常年法律顾问负责,填写授权委托书。
三、经审查核实,环保局认为行政复议理由成立的,行政复议案应予变更或撤销行政行为,上报行政复议机关。
四、经审查核实,环保局认为行政复议理由不成立的,由法制科制作行政复议答辩书,连同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其他有关材料,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后十日内,上报行政复议机关。
五、积极配合上级复议机关做好复议工作。
六、经上级复议机关审查决定变更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环保局依法予以变更或撤销;经上级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按相关程序办理;复议机关责令给予赔偿的,按赔偿程序执行。
程序十三
行政赔偿工作程序
一、环保局收到行政赔偿申请后,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无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情形,审查受害人是否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三、与请求人就赔偿事项、赔偿的方式及赔偿金的数额等在法定赔偿范围内进行协商,协商成立后制作协议书。如果协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应制作裁决书。
四、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作出赔偿决定履行赔偿义务。
五、赔偿损失后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